赣州亲子鉴定发现7岁女儿非亲生,男子离婚获赔偿11万

发布时间:2021-06-11 文章来源:安康生物

导语:经过亲子鉴定,必然会有两种后果。首先,认定“父亲”与“儿子(女儿)”有血缘关系,然后,原有的人身关系、亲属关系和财产关系没有改变,也不会直接产生任何法律后果。二是“父”与“子(女)”的认定不存在血缘关系,因此从法律角度看,势必产生更多的法律问题,如身份关系的变化、离婚案件中过错的认定、离婚后的托儿费问题等,对给予儿童的财产的处置,等等。

因为怀疑女儿不是自己的,柳州市民刘先生带女儿做了亲子鉴定。然而,这张证明不仅断绝了他和女儿的关系,也结束了他和妻子李女士的婚姻。日前,柳江区安康法院依法判决刘先生与李女士离婚,李女士应向刘先生支付赡养费6万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。

2006年5月,刘先生和李女士登记结婚。婚后,他们经常为琐事争吵。2008年他女儿小袁的出生缓和了他们之间的关系。然而,随着小袁的长大,刘先生发现她越来越不像自己了。他对小袁和父母孩子的关系表示怀疑。2015年9月,刘先生带小远做了亲子鉴定,结果显示他不是小远的生父。

赣州亲子鉴定发现7岁女儿非亲生,男子离婚获赔偿11万

今年3月,刘先生向柳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要求李女士赔偿孩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,共计23.5万元。法庭上,李女士辩称,夫妻关系确实不好,孩子不是刘先生的。不过,她认为刘先生也有过错。两人分居已久,刘某也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。

更后,柳江法院准予离婚。但由于刘先生与小袁没有血缘关系,不能承担赡养义务,所以小袁应由李女士抚养,李女士应返还刘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小袁支付的赡养费。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,决定支持刘先生6万元抚养费,并决定赔偿刘先生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。李女士称,刘先生与第三人有不正当关系,但她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,法院不予受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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